'小产权房”概念明晰及合法性不该模糊
“小产权房”并不是一个法律上的概念,它只是人们在社会实践中形成的一种约定俗成的称谓,目前通常所谓的“小产权房”,也称“乡产权房”,是指由乡镇政府而不是国家房屋产权管理部门颁发产权证的房产,所以,“小产权”其实就是“乡产权”的“集体产权”,它并不真正构成严格法律意义上的产权,说得再直白一些,“小产权房”是一些村集体组织或者开发商打着新农村建设等名义出售的,建筑在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塘厦小产权房或是由农民自行组织建造的“商品房”。
一种是在集体建设用地上建成的,即“宅基地”上建成的房子,只属于该农村的集体所有者,外村农民根本不能购买,另一种是在集体企业用地或者占用耕地违法建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而农村宅基地属集体所有,村民对宅基地也只有使用权,农民将房屋卖给城市居民的买卖行为不凤岗二手小产权房出售能受到法律的认可与保护,也就不能办理土地使用证,房产证,契税证等合法手续,因此,“乡产权房”是不能向非本集体成员的第三人转让或出售的。
国土资源部总规划师胡存智在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举行的《成都土地制度改革实践调查报告》发布会上,针对各地愈演愈烈的“小产权房”问题明确指出,“‘小产权房’叫法本身并不科学,这是一种自我掩饰的说法,‘小产权房’是乡镇政府或规划,建设等部门管理松懈凤岗在售小产权房所造成,且与乡一级政府的鼓励分不开,没有政府的支持,根本不可能盖起来,”。
小产权房既是一个“历史遗留问题”,也是一个汹涌澎湃的现实问题,可见的事实是,小产权房进入公共视野之初,既已蔚为庞大,而国土部门的三令五申,更多的却只是在一次次地提示风险,劝诫民众不要买小产权房,一旦出现产权纠纷不会得到法律的保护,由此可以看出,政府对于小产权房的姿态,一开始是模棱两可的,其政策规制的对象更多是买房的民众,而不是小产权房本身。
政策的模糊,触发小产权房建设的潮流,集体利益与市场需求一拍即合,“产权风险”成为一戳即破的纸老虎,对于很多购买力有限的民众来说,拥有一套住房是最重要的,产权算什么呢,自此,曾真正作为“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小产权房依然存在,而更多新建的小产权房也随着时间的流逝一步步加入“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行列,若有朝一日,政府承认前者而不承认后者,东莞凤岗五联小产权房政策界限该如何拿捏,有没有说服力。
小产权房演变至今,政策壁垒的抵御能力愈发薄弱,应该以面向现实,尊重历史的姿态,去承认小产权房建设的合法性,哪怕是有条件的承认,在保证耕地安全,住房市场稳定的前提下,适当松绑小产权房,让村镇集体组织形成合理预期,而不是像现在这样在虚虚实实的政策暗示之下,建设小产权房,及于今日,解谜小产权房的建设合法性,已经比严厉的隔空喊话来得重要,也更明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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